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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环保局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审批办理程序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4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为了进一步规范葫芦岛市环保局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审批办理工作,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范围

市环保局负责受理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内的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审批。市区内其他区域建筑施工夜间作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二、审批的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三、受理部门

市环保局受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审批的部门为市环境监察局监察一科。电话:6661883

四、申请受理

建筑施工申请单位需在计划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前4个工作日向市环境监察局监察一科提出建筑施工夜间作业申请,并附审批前置条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完备的要求补齐材料,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依法告知理由。

五、审核办理

受理人员对于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市环保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科长审核,并报环境监察局领导审核,最后报市环保局主管领导审批。

六、送达、归档

经局领导签字、盖章的《市环保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一份市环保局留存、归档。

七、办理时限

市环境监察局对夜间施工作业申请要及时受理,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尽量缩短审核时间,市环保局的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时限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复杂情况需专家论证、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七、公告

经批准的夜间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公告方式可以采取在建筑施工区域周边及居民敏感社区显著处张贴夜间施工公告。

 

       另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