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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9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成立葫芦岛市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长:于学利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郑守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员:任守民    市环保局局长

娄向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柴文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耿凤森   市安监局局长

常春友   市工商局局长

     市消防局局长

商晓明   市广播电视台

张永林   市日报社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全市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重大事项,提出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宣传和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任守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限定燃放时间、区域及销售和燃放品种

1、限定燃放时间

市主城区可燃放时间为2017127日(除夕)、128日(正月初一)、21日(正月初五)、211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蓝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2、限定燃放区域

1)全市党政军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体育场院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学校及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及其外围200米以内。    

2)全市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桥梁、大型仓库、液化气站及其外围200来以内;电厂、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周边200米以内;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3)葫芦岛市空气监测子站周边500米内,即:龙港区西宛小学、连山区化工医院、连山东城区连山河带状公园、市环境保护局。

4)全市山林、草地等周边300米内。

以上区域内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限定销售和燃放品种

全市范围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类”产品;严禁销售摔炮、土火箭、地老鼠;严禁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1.2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B级产品。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4、限定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

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销售日期为2017120日(腊月二十三)至211日(正月十五)17时(配送时间从2017118日开始)。销售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拆除。

三、正确燃放

1、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由安监部门发放的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楼道、窗口、阳台燃放,或向外挑挂、吊挂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燃放。
      2、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在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2)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3)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四、部门职责

市、县、区安监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仓储、经营安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审批零售网点;负责依法查处违规存放和违规销售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许可;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春节期间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并向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报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负责检查葫芦岛市空气监测子站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情况。
     市住建委:负责对未经审批的销售烟花爆竹临时占道网点予以取缔,加强对经过审批的销售网点超范围经营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办理销售网点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市消防局:负责消防安全,按照消防安全预案,及时、快速处置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消防事故,将消防安全预案报市公安局及市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广播电视台、市日报社: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广泛宣传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分别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

五、要求

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责任分工,认真抓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落实。

春节后,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于2017224日前将书面总结和电子版总结材料报市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