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葫芦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一、 基本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的定义: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以下两类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cal/kg);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cal/kg);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cal/kg)。
二、 禁燃区划定原则
(1)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市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县(市、区)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2)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逐步划定禁燃区。
(3)着眼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三、 禁燃区范围
葫芦岛市禁燃区包括以下两个区域:
区域一
(1)滨海公路—(2)海逸南路—(3)通海大道—(4)海云路—(5)龙湾南大街—(6)海辰路—(7)沈山线(铁路)—(8)机场路—(9)连山大街—(10)兴工路—(11)葫六线—(12)魏塔线(铁路)—(13)连山大街—(14)疏港公路—(15)沈山线(铁路)—(16)连山河—(17)龙程北街—(18)沈山线(支线铁路)—(19)茨山河—(20)文化路—(21)茨齐路—(22)龙程街围成的闭合区域,禁燃区面积42.93 km2;
区域二
(1)锦葫路—(2)海岸线—(3)滨海公路—(4)西苑街围成的闭合区域,禁燃区面积9.47 km2。
禁燃区总面积为52.4km2,超过城市建成区(85.9km2)的60%(51.54km2),具体范围如下图1所示。
图1 葫芦岛市城市建成区禁燃区范围
四、 禁燃区管理要求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2)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省、市政府有新的要求,按新的要求执行。
(3)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5)发改、规划、经信、环保、住建、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责任,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6)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市人民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对禁燃区做适时调整
六、附表
葫芦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煤锅炉名单
序号 |
单位 |
法人 |
锅炉情况 |
年耗煤量(吨) |
1 |
解放军第313医院锅炉房 |
张雷 |
4吨1台 |
400 |
2 |
葫芦岛市视野物业有限公司 |
李建生 |
15吨1台 |
1460 |
3 |
葫芦岛市中奥供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赵洪玉 |
80吨2台 |
29000 |
4 |
葫芦岛市天正新区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
赵永强 |
15吨1台,20吨1台,30吨1台 |
5500 |
5 |
葫芦岛市供暖处渤海锅炉房 |
李树平 |
40吨2台,65吨1台 |
9300 |
6 |
葫芦岛市供暖处新华锅炉房 |
李树平 |
30吨2台 |
5400 |
7 |
葫芦岛市供暖处连山东锅炉房 |
李树平 |
15吨2台 |
3100 |
8 |
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
赵永强 |
15吨1台,20吨1台,40吨1台 |
7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