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7〕7号)和省蓝天办《关于做好2017年第二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用于淘汰燃煤小锅炉补贴的三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大气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大气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市环保局拟定了《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方案》,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18年3月19~3月23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来函等形式向市环保局反映情况。反映情况需客观事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应属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吕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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