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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机动车的那些环保事(一)

文章来源:辽宁环保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8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在用车如何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1)取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机动车是否需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2017年7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取消了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环保标志的取消,表示机动车排放污染达标在形式上不再以绿色和黄色环保标志标示,但并不表示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结果不再有效。依据《大气法》等相关规定,在用车仍要接受定期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3)机动车6年免检

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相关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这意味着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和纯电动汽车排放免于环保上线检验,只需每两年定期申领检验标志。

4)异地检测

为简化排放检验,推进便民惠民措施。全国范围内推行异地检验,在省(区、市)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在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省份可以跨省检验(黄标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