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第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IV、V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指III类以下X射线装置),本程序只限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以下射线装置的单位。
第三条 365betmobile(简称:市局)是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所有在本市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以下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市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证使用各类放射源和各类射线装置属违法行为。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以下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由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后报送市环保局审批;各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市环保局直接审批。
第五条 《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市局局务会讨论审批后,颁发给我市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以下射线装置的单位。
第二章 申办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交通地理位置图;
6、辐射场所平面位置图;
7、专兼职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材料;
8、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辐射培训证明;
9、县(市)区环保局初审意见;
10、辐射工作责任书;
11、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2、工作单位成立辐射防护机构的文件
13、各项制度:
⑴操作规程
⑵岗位职责
⑶辐射防护制度
⑷安全保卫制度
⑸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⑹人员培训制度
⑺台账管理制度
⑻监测方案
⑼三废处置方案
⑽运输方案
第三章 申办与初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许可证预申报与初审制度,其申报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部门环保验收,是否符合辐射安全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初审实行一次性告知。备齐申报材料后,经县(市)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
第八条 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以下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㈠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以下射线装置的,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㈢有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医用射线装置除外)暂存库或设备;
㈣IV、V类放射源和III类以下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治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㈤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仪器;
㈥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及各项规章制度;
㈦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㈧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有可行性处置方案或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的处置协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报送的材料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使用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是否与建设项目相符,是否具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经审查和核实后,由市环保局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发证后,由市局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变更与期限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如改变经营方式、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使用设备场所和超过原批准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数量,要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5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局提出换证申请。市局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终止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以下射线装置的单位,要依法对设备、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IV、V类放射源或III类以下射线装置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终止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以下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废止,并将原件与副本上缴到市局,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365betmobile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