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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2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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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环[2015]2号
关于落实《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日前,市委、市政府印发了《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葫委办发[2014]3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差旅费报销工作,根据《办法》新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就我局差旅费报销工作要求如下。
一、 审批
工作人员出差要填制《出差审批单》,出差需经本单位领导和分管局长签字同意,省外会议和培训还需有文件通知和局长签字同意。
二、 报销
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船票、车票、
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本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我局原制定从
沈阳站到省局棋盘山出租车费予以报销的规定废止。
附件: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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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2日